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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目前位置:首頁申辦須知→申請改姓、改名

申辦須知標題圖
§ 申請改姓、改名 §
.申請人: 一、 本人。
二、 法定代理人。
.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:
  一、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:
1、被認領者(應附足資證明認領關係之文件)。
2、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(應附足資證明收養關係或終止收養關係之文件)。
3、夫妻離婚,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姓者〈應附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。〉
4、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。(應附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、光復初次設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)。
5、其他依法改姓者(應附依法得申請改姓之有關證明文件)。

二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:
1.同時在一機關、機構、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,姓名完全相同者(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)。
2.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(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戶籍謄本)。
3.同時在同一直轄市、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,姓名完全相同者(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)。
4.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,經銓敘機關通知者(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)。
5.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(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)。
6.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。(依本款改名者,以二次為限。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,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)應附光復後初次設籍部分戶籍謄本一份。
三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更改姓名:
1.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。
2.出世為僧尼或僧尼而還俗者,得憑出世或還俗證明申請更改姓名。
3.因執行公務之必要,應更改姓名者。
四、 未成年子女改名,應由法定代理人(父母雙方)攜帶身分證、印章申辦,若一方辦理應附他方同意書 (下載 (DOC檔)  (PDF檔))。
五、

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更改姓名:
一、經通緝或羈押者。
二、受宣告強制工作之判決確定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。

.申報期限: 隨到隨辦。
.處理期限: 三日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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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大村鄉戶政事務所
Da-tsue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
515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3鄰茄苳路一段 50號
電話:(04)8523164 傳真:(04)85303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