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簡介
.出生登記: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。
.認領登記:認領應為認領之登記。
.收養登記:收養應為收養之登記。
.終止收養登記: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之登 記。
.結婚登記: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。
.離婚登記: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。
.監護登記:監護應為監護之登記。
.死亡登記:死亡應為死亡之登記。
.死亡宣告登記:死亡宣告應為死亡宣告之登 記。
.遷入登記: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 上應為遷入之登記。
.遷出登記:遷出應為遷出登記,戶政電腦化 後改由通報方式處理。
.住址變更登記: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 住址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。
.初設戶籍登記: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,經核 准定居或設籍者,應為初設戶籍登記。
.變更登記: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應為變更之 登記。
.更正登記: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 為更正之登記。
.撤銷登記: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 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。
.註銷登記:戶籍登記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 之登記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。
.請領國民身分證:人民年滿十四歲者,應請 領國民身分證﹔未滿十四歲者,得申請發給。
.請領戶口名簿:已辦戶籍登記區域,應製發 戶口名簿。
.請領戶籍謄本: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。 民國94年2月起開辦英文戶籍謄本申請。
.統號配賦: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戶政事務 所配賦。
.戶號配賦:戶號由戶政事務所配賦。
.戶口校正:落實戶籍登記資料之正確。
.戶口統計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所屬戶政 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。
.姓名更改: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,以一個為 限,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。
.印鑑業務:含印鑑登記、印鑑變更、印鑑註 銷及印鑑證明書之發給。
.門牌編釘業務:含道路命名、新編、整編門 牌及證明書之發給。
.國籍業務:含取得、喪失、回復及撤銷國籍。
.巡迴查對: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 登記資料。
.機關查詢:各機關所需之戶口資料,應以戶 籍登記為依據﹔前項資料,由戶政機關供應, 並得酌收費用。
.原住民業務:原住民身分取得、喪失、變更、 回復及傳統姓名等。
.自然人憑證:自然人憑證之申請、變更、廢 止。
.其他業務:其他依法辦理業務。如選舉之選 舉人造冊......等。